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某与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200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1幢E座3层0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多收的购房款356304元;二、被告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以356304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经多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不能实际控制,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不足支付本案债务,且二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涉及标的巨大,银行账户已被多次轮候查封。名下房产均有查封记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调查的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马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我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伟
 
二O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