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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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瑞,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街。

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市上党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和信商业广场)1幢(塔楼)3210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晖汇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孙国太,男,汉族,1951年8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马秀卿,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执行人:孙昕,女,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申请执行人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上党餐饮有限公司、山西恒实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晖汇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孙国太、马秀卿、孙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晋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为统筹执行工作,提升办案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初36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丁毅
审判员张义德
审判员李宛地
二○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雒军军
书记员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