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恒实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2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恒实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2,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住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交足租赁费、水电费,另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停车场现由山西鸿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认为**的行为构成转租,且同一小区不能出现两个物业管理公司。本案应查明:1.被上诉人**是否足额支付案涉停车场的租赁费、水电费;2.**是否将案涉停车场转租给山西鸿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3.山西鸿顺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对案涉停车场进行物业管理或者妨碍了山西恒实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停车场的管理。一审法院应在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本案的违约责任主体及案涉《停车场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恒实文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牛晓斌
审判员 关文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雪姣
书记员 原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