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3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71716H。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是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建设二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75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并决定本、反诉合并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2471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谭建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