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03民初5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2019年1月8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建恒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梁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