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离民一初字第8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冯娇、**,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吕梁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市***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纠纷已经协商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