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8民初2469号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余乃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辰,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98号南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被告:太原溶解乙炔厂,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二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双柱,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斌,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楠,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太原溶解乙炔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55元,减半收取17528元,由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温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古艳樱
书 记 员 王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