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昊锐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惠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5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锐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迎泽区五一路173号(晓山大厦)16层1602室,组织机构代码56356XXXX。
法定代表人邢欣,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98号南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809XXXX。
法定代表人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5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6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