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6执39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谢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塑光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平阳路XX,身份证号XX。
原告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违约金199469.56元,税费损失194188.61元,案件受理费13384元,迟延履行利息13068元,执行费600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管理部门反馈有房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原市长风西街16号太原万国城第10幢23层2304号房屋进行查封,因双方正在协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中本院通过查人找物的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暂时无法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晋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