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晋01民他22号
原告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庆玲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被告双方未就追偿权约定管辖,《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不适用本案。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李国虎
审判员 郭雄心
书记员 贺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