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民初985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810015183T。
负责人:周辉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宇,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洋,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1403西岸小区2-2-1202,身份证号码140103195703270663。
被告:张士璞,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1403西岸小区2-2-1202,身份证号码140103195710130693。
被告: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区长风西大街16号万国城MOMA1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4491957E。
法定代表人:谢鑫,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被告***、张士璞、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全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史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