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09执2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万国城**楼**。
法定代表人:谢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9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的违约金等共计190392.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3351元、执行费2806元。
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8月18日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若干银行账户,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8700元。
3.2020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6.截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38700元,未受偿155043.77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浩
审判员 刘振宗
审判员 马长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