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永嘉县品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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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品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浦一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63169321K。
法定代表人:潘飞琳。
委托代理人: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蕾蓓,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品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24民初5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品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永嘉县品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30000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2200元、执行费15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查封了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及**名下车牌号为×××汽车一辆,均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另案(2022)浙0324执1760号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陈海燕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永嘉县江北街道双塔路置诚大厦B幢24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温预永嘉字第XXXX号】,尚在处置中。因**在本院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房产处置兑现后本案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意见征求函》告知,要求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意见征求函之日起十日内前来本院面谈或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建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接受约谈,也没有对《意见征求函》予以书面答复或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查封,均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另案已查封,尚在处置中。因**在本院系多个案件被执行人,房产处置兑现后本案参与分配。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17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远东
审判员郑晓锋
审判员叶孙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叶孙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