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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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2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浦发银行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28648011。
法定代表人:庄鹏飞。
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
被执行人:苍南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人民路1688号1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65884923R。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
被执行人:浙江乌牛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双塔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00834732。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
被执行人:李仁超,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纯玉,女,1951年01月0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勇,男,1977年03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夏,女,1980年05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77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苍南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仁超、周纯玉、李勇、陈夏银行存款人民币22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乌牛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879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朱 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 宏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