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永嘉县安泰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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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安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戈田特产场。
法定代表人潘云周。
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
被执行人陈城,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安泰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安泰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324执13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晓锋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陈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