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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3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
法定代表人:李仁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蛮,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苍南县鑫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沿江路407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50140984B。
法定代表人:陈家靖。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磐,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被告:方晓辉,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俊,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凤,浙江锦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鑫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21年11月8日,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追加***、方晓辉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倩倩、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亮、被告苍南县鑫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磐、被告***、被告方晓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俊均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黄通利
二O二二年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陈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