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7民初289号之一

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73119118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新陡门村龙港大桥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缪新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塔下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9元,减半收取计6314.5元,保全受理费4520元,合计10834.5元,由苍南县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