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恢143号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安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城街道戈田特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67842286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431733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永嘉上塘中心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32400253482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永嘉县安泰门窗有限公司与浙江东正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嘉上塘中心城区管理委员会(2022)浙0324执恢143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2022)浙0324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民再10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本院(2020)浙0324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已被依法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