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山西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6544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潘潘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潘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