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108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晋0108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8286546.41元、利息及负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山西中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贵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婚姻等进行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5944.39元,已返还申请执行人。
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向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坐落于滨河东路(北段)118号(原大同路北32号)1幢C六单元4层0403户房屋,该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除本院已执行的245944.39元外,本案尚有10371544.61元未执行。
5、于2019年9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行,除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45944.39元外,虽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坐落于滨河东路(北段)118号(原大同路北32号)1幢C六单元4层0403户房屋,但该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俊生
审判员 ***
{文书日期}
审判员张俊生
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