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651号
申请人: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东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205783。
法定代表人:李淑河,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5715422X。
法定代表人:孙前锋,总经理。
被申请人:孙冬梅,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女,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孙爱华,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孙红玉,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孙黎明,女,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孙前锋,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冬梅、***、孙爱华、孙红玉、孙黎明、孙前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冬梅、***、孙爱华、孙红玉、孙黎明、孙前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8631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孙冬梅、***、孙爱华、孙红玉、孙黎明、孙前锋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86310.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52元,由申请人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克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薛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