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83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经济开发区义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5715422X。
法定代表人:孙前锋,总经理。
被保全人:翼城县鑫顺和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南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MA0GRLX22E。
法定代表人:常志伟,总经理。
被保全人:常志伟,男,汉族,1985年8月3日生,现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
申请保全人山东辰岳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21)鲁0321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0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翼城县鑫顺和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志伟的银行存款180099.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05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翼城县鑫顺和冶金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常志伟的银行存款180099.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