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1262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起诉人钱海福、冯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904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9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向渤海太原分行借款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货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即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二、上诉人在诉状中并非陈述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太原市××区,而是为方便一审法院送达,才在诉状中留下被上诉人的联系地址,该地址是被上诉人在借款合同中留给银行的联系地址,并非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追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担保合同和主合同密切相关,案涉保证合同约定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贷款人即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所在地位于太原市迎泽区,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起诉人应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雪松
审判员 温冠华
审判员 张翠萍
二О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