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125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上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起诉人庞春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9024号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9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基于被上诉人向渤海太原分行借款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标的为交付货币,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上诉人住所地即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追偿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担保合同和主合同密切相关,案涉保证合同约定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贷款人即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所在地位于太原市迎泽区,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起诉人应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雪松
审判员 温冠华
审判员 张翠萍
二О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