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6民初6415号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侴宇明,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蓉,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女,汉,1990年6月1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盛伟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8973.11元及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有效,原告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满足条件的购房人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被告万页公司为购房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提供贷款人民币890000元同时约定将房产抵押给原告。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3日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期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1、原告营业执照、原告金融许可证,证明原告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2、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页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身份证及户籍信息、***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结婚证,证明被告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3、2017年1月13日万页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证明原告同意向购买被告万页公司开发的山投世纪广场楼盘的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房屋按揭贷款,被告万页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4、2017年2月25日***、***与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购买了万页公司开发的山投世纪广场(长风世纪广场)1幢C座17层1710号房产;5、2017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证明***、***为购买万页公司开发的山投世纪广场(长风世纪广场)1幢C座17层1710号房产向原告贷款89万元;6、《个人贷款借据》、《专用业务凭证》、《存款账户明细查询》截屏、《渤海银行单位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7年3月3日向***、***提供贷款89万元(根据约定将该款项汇入万页公司账户内),借期为2017年3月3日到2047年3月3日,利率以4.9%为基准利率,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7、《渤海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对账单》、《贷款台帐查询》、《还款计划》、《还款明细》、《还款记录》、《万页公司贷款还款回单》,证明该笔贷款自2018年4月发生逾期后由被告万页公司代偿,截止2019年6月共计代偿金额75813.99元;8、原告向被告邮寄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暨承担保证责任通知书》快递单及快递查询单,证明原告已经向三被告宣告贷款全部提前到期;9、截至2019年6月12日《关于逾期客户***借款本金利息情况表》,证明截至2019年6月12日三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数额;10、(2019)晋0106财保279号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6执保698号保全期限通知书、保全费票据,证明原告为了实现债权,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支付了4815元保全费用;11、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与原告处工作人员的合影照片,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9万元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12、《万页公司贷款还款回单》,证明自2019年8月5日到2020年6月3日,万页公司代偿金额为52045元;13、截至2020年6月29日《关于逾期客户***借款本金利息情况表》、《贷款台帐查询》、《还款明细》、《还款记录》,证明截至2020年6月29日三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数额;14、《情况说明》,证明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截屏具备真实性及可靠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15、缴纳公告费260元的截屏、公告费缴纳票据、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的公告,证明为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办理了公告手续并支付了260元公告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同意向购买被告万页公司开发的山投世纪广场楼盘的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个人房屋按揭贷款,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未偿还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贷款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保证人协助相应的借款人办妥相应房产的权属、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证》原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2017年2月25日***、***与被告万页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万页公司开发的山投世纪广场(长风世纪广场)1幢C座17层1710号房产。2017年3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为购买万页公司开发的山投世纪广场(长风世纪广场)1幢C座17层1710号房产向原告贷款89万元,将该房产抵押给原告,用以担保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被告未足额还款时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全部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复利,利率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3月3日依约发放贷款,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向被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被告逾期后由万页公司代偿部分金额。截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844048.95元。另原告支出公告费260元,有公告费缴纳票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签订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房屋按揭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有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尚无证据显示上述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作为贷款方依约向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但借款发放后,被告***却未全面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清偿本金844048.9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20年6月29日本金844048.95元及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35%计算);
二、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部分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90元、保全费481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跃先
人民陪审员 庞 健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一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