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4985号
起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杏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28日,本院收到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刘欣《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起诉人配合起诉人办理解除网签合同手续;二、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开发建设并销售位于长风西街62号“山投世纪广场”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1月8日,起诉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签订(下称“省建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起诉人为购买上述房地产项目房屋而与省建行发生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3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起诉人于2015年11月25日在省建行开设的账号为×××,账户作为专项保证金账户,省建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划收起诉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付的全部款项。2016年9月3日,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起诉人购买起诉人开发建设并销售的位于长风西街62号“山投世纪广场”小区房屋;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贷款金额为71万元。合同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约定,被起诉人在银行按揭办理完毕后,按照按揭银行规定的时间、金额准时缴交应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如逾三期未缴应还银行当期贷款本息,则起诉人有权解除合同。2016年9月7日,被起诉人与省建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因购买上述房屋向省建行办理贷款,贷款金额为71万元,由省建行将该款项一次性划入起诉人的账户,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被起诉人的还款账户为×××,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上述合同签订后,省建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被起诉人于2018年8月停止向省建行还款,省建行自2018年8月起逐月从起诉人的保证金专项账户内划收被起诉人应还款额及罚息,截止2019年9月,因被起诉人未按期向省建行还款,起诉人已承担12个月的连带保证责任,承担的金额合计为52974.08元。被起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起诉人带来损失,根据约定起诉人有权解除合同,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刘欣一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新兴社区二十八组,不在我院辖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属于“其他标的”的情形,履行义务一方为被起诉人刘欣,合同履行地应为刘欣住所地,亦不在我院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山西万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建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