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603号
原告:***,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晋中市太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烈桃,女,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保清,男,晋中市太谷区明星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东寺园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艳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