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59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晋中市太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烈桃,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东寺园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闻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