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599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晋中市太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烈桃,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东寺园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闻晋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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