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福××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烈桃,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系该公司质量科科员。
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聂川钦,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李建军、聂川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