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144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太谷区人,住该村××福××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烈桃,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晋中市太谷区人,住晋中市太谷区,系该公司质量科科员。
被告:李建军,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聂川钦,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原告***与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李建军、聂川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小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