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3民初1636号
原告:太谷县晋泉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桃园堡东国营苗圃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宪豪,系厂长。
被告: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桃园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桃园堡村。
法定代表人:张瑞锋,系该村村长。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东寺园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天侠,系公司副经理。
原告太谷县晋泉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桃园堡村村民委员会、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太谷县晋泉塑料制品厂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谷县晋泉塑料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晋泉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9元,由太谷县晋泉塑料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薛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要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