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03民初489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太谷区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燕茹,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太谷区村民,现在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聂川钦,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住晋中市太谷区。
被告: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东寺园2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强,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质量科科员,住晋中市太谷区。
原告***与被告***、聂川钦、山西省太谷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国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