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终字第03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治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