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民初993号
原告:铜仁市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91308741841N,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铜仁市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立案。原告铜仁市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铜仁市百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龙方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光霞
代理书记员 李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