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锦雅筑绿色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执恢15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上锦雅筑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羊安镇。
法定代表人:唐伟。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
本院在执行四川上锦雅筑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应当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 通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