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363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纲,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普安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93X9。
法定代表人:杨大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阳龙,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16元,减半收取计1385.08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鸿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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