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威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1民初279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威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龙中路滨河新村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054802009Q。
法定代表人:姜云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威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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