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770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纲,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宇,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普安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4393X9。
法定代表人:杨大刚,董事长。
被告:阳龙,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阳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阳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宝顶酿造有限公司、阳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6.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494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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