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710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仲裁调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依法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刘朝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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