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834号
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09408863Y。
法定代表人:龚作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家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俊亨
书 记 员 胡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