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1民初7299号 原告: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8.05元,保全费1482.03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