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足区某租赁站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1民初7941号
原告:大足区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经营者:***,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大足区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大足区某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足区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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