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5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建筑人员,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原告:***(曾用名:**),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建筑人员,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曲阳县羊平镇北养马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与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联系后,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原告***、***赴该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余款,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