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

***、***等与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625民初124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土家族,建筑人员,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原告:***(曾用名:**),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土家族,建筑人员,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曲阳县羊平镇北养马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2017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因与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联系后,被告曲阳县唐艺雕塑石材有限公司同意原告***、***赴该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余款,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