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8219号
原告:宣城城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响山路188号智谷软件产业园6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UDF49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B座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202395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宣城城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宣城城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城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427元,减半收取36213.50元,由原告宣城城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