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

某某、某某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9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31年9月24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2月31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82年12月02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现住偏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娟,女,1987年3月15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现住偏关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8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84年10月29日生,公务员,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84年10月29日生,山西省偏关县人,公务员,现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芳,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偏关县。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系该公路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燕,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燕、张伟、张娟、***因与上诉人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公路用地的范围、涉案树木是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及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基本事实未查清。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一审判决由受害人承担50%的责任亦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偏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燕、张伟、张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92元予以退回;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左长军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王晓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靳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