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9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偏关县人,司机、个体养车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山西震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
住所地:偏关县罗汉坪。
法定代表人:郑晓军,该管理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燕,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县人,司机,现住山西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诗语,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小区鄂尔多斯旅游大厦写字楼9楼901、908室。
法定代表人:冯宝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建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因与被上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一审法院调取了偏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偏公交认字〔2016〕第000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材料,是否调取全部涉案材料?该交通事故认定未对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车速进行鉴定是否适当?发生事故路段是否设置警示标志?以上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偏关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偏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元、上诉人山西省偏关公路管理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俊玲
审判员李妍
审判员张胜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