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902民初1726号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炜,职务经理。
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俊生,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萍,山西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府区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陈同,职务局长。
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强,该局办公室主任。
原告忻州市忻府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忻府区粮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复杂,证据较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王天理
审判员 刘效青
审判员 曹福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