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3民初599号
原告:***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计3032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前旗万凌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强
人民陪审员  侯旭峰
人民陪审员  袁志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