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执行人:武汉天昊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28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天昊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到位2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