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

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与华蓥市腾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民终3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高家堡村旧大街24号1户。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晋波,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蓥市腾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信都大道F幢1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亚琴、曹春香,山西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腾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以未能收集到全部证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34元,减半收取5117元,由上诉人太原市鼎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晋文
审判员  任 峥
审判员  张璟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