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2民初395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1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庆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